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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应急处置制度

2024/04/02 02:13

信息来源: 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应急处置行为,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发生故障或交易结果等出现异常的应急处置。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交易系统故障或交易结果异常,主要包括:

(一)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硬件故障或电力故障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实施网上交易活动。

(二)交易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网络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实施网上交易活动。

(三)交易系统设计上的缺陷、软件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实施网上交易活动。

(四)网上交易CA认证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实施网上交易活动。

(五)由不可抗因素引起交易系统故障或交易结果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应急处置,是指交易过程中,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造成不能正常交易,对故障进行排除和对异常交易结果等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交易中心统筹协调交易系统的建设,监督管理交易系统和数据库安全,并牵头协调交易应急处置事务。

第六条  交易中心负责保障交易的正常运行,对系统软、硬件故障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故障进行处置。

第七条  交易中心所使用的第三方服务出现故障的,由第三方服务商负责。

网络运营商负责保障交易系统运行所使用的网络专线正常稳定,对网络有关问题进行处置。

数字证书认证机构负责提供证书认证服务,对数字证书使用有关问题进行处置。

第八条  数据产品购买方应对购买端所使用的网络及计算机环境负责。

第九条  网上交易应急处置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网上交易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三章 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条  交易中心开展数据交易过程中,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造成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交易系统故障或交易结果异常发生时,交易中心可中止网上交易活动,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中止出让公告,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二)交易中心开展系统故障或交易结果异常原因排查。

(三)属于系统故障的,故障消除后,交易中心应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补充公告,恢复网上交易。

(四)对交易活动或交易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中心可自行或协商有关部门出具处置决策意见,按相关处置决策意见进行处置。

 

第四章 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数据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第三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造成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保证金到账时间截止前,交易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恢复的,由交易中心重新组织交易。

(二)保证金到账时间截止后,因交易系统发生故障,不能及时恢复,导致竞买人无法报价至交易终止的,由交易中心重新组织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系统发生故障经及时排除,恢复交易后,若起始价、增价幅度等实质性内容不改变的,交易时间顺延,交易暂停前的报价有效。第十一条中第(一)项重新交易时,在交易公告中明确保证金缴付截止期限,应在原剩余时间至少加多1个工作日。第十一条第(二)项重新交易时,从公告到报价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并在交易公告和须知中明确,只有在保证金到账时间截止前获得了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方可参与竞买活动,其他竞买人不得参与。

第十三条  网上交易过程中,发生第三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网上交易CA认证系统发生故障,出现竞买人无法正常登录、报价的情况,由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及时组织力量排除故障,同时向交易中心通报有关情况。故障无法及时排除的,参照第十一条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未提及到的故障或问题,视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1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