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信息披露制度
2024/04/02 02:13
信息来源: 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促进市场公开、透明,保障市场参与者准确、及时、完整的获取信息,维护交易中心的信息知识产权等信息权利,根据交易规则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交易中心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交易数据有关的交易行情、市场数据统计资料、交易中心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条 交易中心对信息享有所有权,交易中心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交易中心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第四条 交易中心对外提供信息实行有偿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合作备忘录或相关协议为协助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而提供的除外。
第五条 未经交易中心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经营、增值开发、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交易中心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用户、数据交易关联的第三方机构、信息服务机构、客户,以及其他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内容及发布
第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发布不同层次的实时、延时、每日、每周、每月交易信息,各类统计信息以及历史数据。
第八条 实时信息是指与交易中心显示的基本同步且连续的市场行情信息。主要内容有:交易数据分类及名称、成交时间、成交价格、价格变化情况、最近成交价、成交量、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
第九条 每日信息是指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的交易信息。
每日信息主要内容有:
(一)每日行情:交易数据分类及名称、成交时间、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变化、成交额。
(二)活跃数据:前20名用户的成交量和买卖。
(三)交易数据集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等情况。
第十条 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周的交易信息。
每周信息主要内容有:交易数据分类及名称、成交时间、最高价、最低价、周终止价、涨跌(本周终止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变化(本周末与上周末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第十一条 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月的交易信息。
每月信息主要内容有:
(一)每月行情:交易数据分类及名称、成交时间、最高价、最低价、月末终止价、涨跌(本月末终止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变化(本月末与上月末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二)分类数据月度统计:各分类数据月度和全年累计的成交量、成交额。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通过用户服务系统、交易中心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信息,并通过经交易中心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公共媒体等单位发布信息。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造成的信息传递中断或者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交易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交易中心应及时向公众作出说明解释,并尽快使之恢复正常。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用户、数据交易关联的第三方机构和信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对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中心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用户、数据交易关联的第三方机构、信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传播及使用
第十六条 传播交易中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交易中心同意,并与交易中心签订交易中心信息传播协议。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交易中心或经交易中心授权许可的单位处获得。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传播交易中心信息时,应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传播过程中明确说明信息来源于交易中心。
第十八条 传播交易中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防止其传播对象未经交易中心许可进行交易中心信息的再传播,并协助交易中心对其传播对象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和使用目的、方式、客户情况以及收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用户从交易中心获得的信息只供其自身和客户交易使用,传播和使用范围只限于用户营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未经交易中心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再传播或经营交易中心信息。用户对交易中心提供的信息数据接口负有安全保密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交易中心许可,擅自发布、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交易中心有权终止其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已获交易中心许可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如违反本制度,交易中心将根据已签署的交易中心信息传播和使用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用户及数据交易关联的第三方机构如违反本制度,交易中心将按相关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