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2024/04/02 02:13
信息来源: 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交易理念,加强投资者专业知识、交易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参与交易中心的交易,促进交易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天津)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在交易中心参与各类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制度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一般要求,并配合交易中心依据本制度进行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第三条 发生在交易中心的所有数据提供方、数据需求方和数据交易相关参与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适当性管理
第四条 适当性管理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测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提供交易产品的相关知识,提高投资者市场经验和风险意识。
(三)发布各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四)提示市场风险信息,充分披露交易产品信息、风险等级和交易后果。
第五条 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数据交易领域的专业知识,并能客观评估自身的投资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中心的各项交易业务。
第六条 投资者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交易业务,应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并签署风险告知书。
第七条 交易中心对参与各项交易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如下准入条件:
(一)投资者应当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在我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或其它机构。
(二)投资者应当具备数据交易相关的基本知识和认知能力。
(三)投资者应当具备基本的数据交易经验。
(四)投资者为自然人的,个人财产应当不少于5万元。
(五)投资者为企业或其它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自有财产应当不少于10万元。
第八条 交易中心以问卷形式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测,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确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风险承受能力的对应关系。交易中心应当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年限和保存方式应符合监管规定和客户档案管理要求。
第九条 交易中心对投资者的评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相关行业知识、投资经验:
(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
(二)行业知识,包括对数据交易市场与数据产品的理解及认知程度。
(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参与过的数据交易的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
(四)交易目标,包括交易期限、交易产品品种、收益预期。
(五)风险偏好。
(六)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应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否则,因此造成评测结果与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不符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提供交易产品时,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交易产品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提供交易产品,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交易产品的交易风险、市场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开展投资者教育,充分揭示参与交易中心各类业务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同时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明确,交易中心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交易产品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交易中心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得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投资者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资者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