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管理制度
2024/04/02 02:13
信息来源: 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交易规则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数据需求方按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交易保证金设定的条件,向交易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数据需求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数据需求方依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交易中心向数据提供方支付用于购买数据交易标的货币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收付
第三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监管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
第四条 交易各方签订交易合同后,数据需求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交易中心将数据需求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从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交易价款结算账户;其他意向数据需求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确定数据需求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五条 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六条 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其余款项应当提供数据提供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第三章 结算流程
第七条 交易资金原则上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八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各方签订交易合同后,数据需求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监管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结算账户,交易中心向数据需求方出具《成交价款到账告知函》,并通知数据提供方。
(二)交易各方应按照交易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中心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开具发票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交易凭证。
(三)交易各方完成交易合同约定的相关交易程序后,交易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第九条 交易资金不能抵扣交易服务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