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用户管理制度
2024/04/02 02:17
信息来源: 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加强用户管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规范用户在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业务活动,与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用户是指根据数据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进行数据交易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交易中心各项业务制度,以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和开发数据价值为宗旨,公平互利、诚实守信,共同推动数据交易市场发展。
第二章 用户资格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用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我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或其他机构。
(二)承认交易中心的章程和交易规则。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数据交易机构除名等不良记录。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数据业务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设施和专业人员。
(五)数据交易监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用户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个人签名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或其他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其他证明用户主体资格的材料(实现“三证合一”的机构,不必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二)部分涉及特种行业的,需提交特许经营证明及等保证书。
第六条 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用户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用户管理负责部门应当进行初审并提出办理意见,交易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用户发出审核结果通知书。
第七条 自收到交易中心审核通过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用户应当办理用户注册相关后续手续,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用户资格。
第八条 用户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申请单位正式取得用户资格。
第九条 用户享有交易中心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用户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用户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交易中心各项制度开展相关业务及宣传工作。
(二)利用交易中心信息服务平台浏览、搜寻、检索、发布与数据交易相关的信息。
(三)利用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或为交易提供服务。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业务。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惠享有交易中心及其他用户提供的增值服务,具体优惠比例另行协议约定。
(六)参加交易中心为用户提供的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并优先、优惠参与交易中心举行的各类活动。
(七)对交易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交易中心其他用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申诉。
(九)申请注销用户资格。
(十)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其他用户服务。
第十一条 用户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业务规则。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三)依法维护数据交易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四)根据交易中心要求,确保提供、发布相关信息以及其他资料和证明文件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未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五)同意交易中心发布用户简介、用户宣传资料等相关信息。
(六)建立并整理相关业务档案在交易中心备案,并及时更新用户信息。
(七) 以交易中心名义对外从事数据交易等任何活动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交易中心书面同意或授权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 用户年度评议
第十二条 用户实行年度评议,评议内容为:
(一)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是否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是否存在有损交易中心声誉或用户共同利益的行为。
(四)其他根据用户要求需要评议的事项。
用户年度评议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用户年度评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户年度评议登记表。
(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书面评议,并在交易中心内部公开评议结果。
第十五条 对通过年度评议的用户,交易中心签署通过意见,用户资格继续;未通过年度评议或拒绝参加年度评议的,用户资格终止。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将用户年度评议结果适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用户资格的终止
第十七条 用户有下列情况的,实时终止用户资格:
(一)未通过年度评议的。
(二)提供的资料或文件虚假、隐匿或不完整的。
(三)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给交易中心及其他用户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八条 用户主动申请注销资格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向交易中心提交终止用户资格申请书及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用户不再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用户资格条件,交易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其用户资格,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十五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用户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中心章程、规则、业务细则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
(一)发生重大仲裁、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
(二)取得其他交易中心用户资格。
(三)因违法、违规受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交易中心处罚。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每年对用户执行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用户应当根据交易中心的安排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用户年度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用户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其数据交易或者取消其用户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当维护交易中心的声誉,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者异常事件。
第二十五条 用户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中心召开的各种会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