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2024/04/02 02:17
信息来源: 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数据产品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进行交易的数据产品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权属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第三条 参与数据产品交易活动的意向方应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本数据交易中心支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数据交易及相关活动, 从事数据产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 数据产品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资格
第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用户交易制,参与数据产品交易的交易商,需事先在交易中心网站上申请注册,审核通过成为用户后,才具有数据产品交易资格。
第七条 参照《天津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交易主体的规定,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用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我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或其它机构。
(二)承认交易中心的章程和交易规则。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数据交易机构除名等不良记录。
(四)企业或其他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数据业务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设施和专业人员。
(五)数据交易监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参与交易中心数据产品交易的交易商需按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交易中心将不定期对交易商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信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交易中心规定情况的,可冻结其账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对于违反交易中心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交易商,视其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交易、限制交易、认定交易无效、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司法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对用户的业务运作、风险管理、技术系统等提出要求,用户应当持续满足上述要求。
第三章 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数据产品交易通过数据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交易时间为7×24小时,全年无休。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时间另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市场交易情况或系统升级维护等状况,交易中心可以调整交易时间,并提前发布相应的时间调整公告。
第四章 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数据产品交易价格的形成可有两种模式,即协议定价、拍卖定价。
(一)协议定价:由数据产品需求方与数据产品提供方根据数据内容、应用场景等因素沟通协商后达成的一致价格。
(二)拍卖定价:由数据产品提供方委托交易中心以拍卖的形式进行数据产品的竞购,最终出价高者得。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五章 交易产品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产品包括源数据使用、通过源数据清洗加工和建模分析后的数据结果、以及数据应用服务等产品。
第十八条 为充分发挥数据资源价值,适应不同的数据应用场景,交易中心提供标准数据产品、定制数据产品两大类数据形态产品。
(一)标准数据产品:是指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主流数据需求构建形成的数据产品,在交易中心数据产品目录中提供,包括交易中心自行开发或引入的标准化数据集、API接口和数据报告,具有可复制性。
(二)定制数据产品:是指用户提出定制化数据需求,交易中心通过提供数据清洗、脱敏、加工、治理、评估、分析等环节的数据服务,形成的定制化数据集、API接口和数据报告。
第十九条 数据交易产品的格式包括数据集、API接口、数据报告等形态:
(一)数据集:是指原始数据或经初步加工形成的数据集合,包括文本、音频、视频、图片等多种形式。
(二)API接口:是指通过数据接口提供数据应用服务,不存在原始数据的交易,包括数据查询、验证服务等多种形式。
(三)数据报告:是指对数据进行分析形成的数据产品,包括研究报告、数据报表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 数据交易产品需要先经过交易中心进行数据资产登记,数据提供方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资产评估,形成数据产品参考价格后,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中心数据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数据产品的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中心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数据产品即时行情通过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披露,并通过与交易中心签订协议的有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的用户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用户或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户、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数据产品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